东北网哈尔滨9月5日电黑龙江的朱小姐去年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照片上了深圳地王观光公司宣传明信片,因此将该公司及摄影师告上法庭。罗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近日开庭审理,判决摄影师销毁明信片中的照片底片,地王观光公司将保存的宣传明信片销毁。
无意中发现照片上了明信片
朱小姐向记者介绍说,她曾经在黑龙江小姐的选拔比赛中获得冠军。1998年,她来到深圳工作,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她与摄影师李治平认识。1999年某天,李治平邀请她到地王大厦玩,当时李治平为她拍摄了一些照片留念。
朱小姐介绍,去年下半年,她的一位朋友对她说,她的照片上了地王大厦的明信片。朱小姐到地王大厦看了看,才确信真有此事。朱小姐后来了解到,这套《深圳地王观光明信片》每套共16张,售价15元,其中一张名为《地王观光·高空动感娱乐》的明信片未经朱小姐同意使用了她的照片,照片正是李治平拍摄的。同时该套明信片已公开销售数年。
朱小姐认为,李治平及地王观光有限公司未经她的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营利目的,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因此于今年5月将摄影师李治平及地王观光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被告二同时告上法庭,并提出了判令李治平销毁侵权照片的底片;地王观光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明信片、销毁现存侵权明信片;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等诉讼请求。
摄影师、地王观光公司:我们没有侵权
被告李治平在案件审理中辩称,原告当初是主动提出愿意与地王观光公司员工一起做拍照模特的,同意无偿将照片提供给地王观光公司用作广告宣传,只不过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深圳商报消息报道说,地王观光有限公司在答辩书中称,明信片是向公众宣传“地王大厦”这一标志性建筑的内外风貌,并不是以原告为宣传主体,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故意,该明信片的销售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而且该公司与李治平签有协议,由李治平向他们公司有偿提供明信片照片中的人物肖像权。
法院判决销毁底片和明信片
8月27日,此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一李治平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收费宣传明信片,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二地王观光公司虽与李治平签订有相关的照片使用协议,但该协议为两被告之间的约定,因此被告一李治平和被告二地王观光公司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共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治平销毁明信片中的照片底片,地王观光公司将保存的涉案宣传明信片《地王观光·高空动感娱乐》销毁。被告李治平、地王观光公司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负担500元案件受理费。对于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非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关费用单据,所以此项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