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9月10日电 几年前,哈尔滨市呼兰区萧红故居纪念馆欠张淑芳4.8万元饭费。2001年,萧红故居纪念馆将位于萧红小区的一户房屋抵债。然而张淑芳在办理房照时却发现该房已被开发单位抵账给了另外一个人。张淑芳因此将萧红故居纪念馆和现住房主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萧红故居纪念馆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无权将该房屋抵账,应返还张购房款及利息。而萧红故居纪念馆的负责人则称,已欠外债300余万,无力偿还。如今张淑芳捧着法院的判决却无处讨钱。
据张淑芳讲,截至2001年,哈市呼兰区文物管理所萧红故居纪念馆共欠她饭费4.8万元。2001年4月25日,经双方协商萧红故居纪念馆同意用位于萧红小区1号楼7单元1层2门的一屋一厨楼房抵偿饭费4.6935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萧红故居纪念馆为她出具了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及产权证明。然而张淑芳在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楼于2000年9月27日被哈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扣押。后经法院审查,2002年6月18日和2002年10月24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哈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解除了扣押。当张淑芳再次到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该房已由公某使用居住。2003年,张淑芳将萧红故居纪念馆、房屋开发单位省千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现住户公某告上了法庭。呼兰区人民法院查明,萧红故居纪念馆与省千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共同协商在呼兰镇松北街公园小区建楼,双方共同成立了修复萧红故居全貌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外销售楼房。指挥部与萧红故居纪念馆于1998年12月28日就该楼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萧红故居纪念馆于2001年4月25日将此楼卖给张淑芳抵偿饭费。法院认为,萧红故居纪念馆出售给张楼房时,哈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此楼扣押,故张淑芳与萧红故居纪念馆在扣押期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萧红故居纪念馆应返还张淑芳购楼款并赔偿张购楼款的利息。判决下发后,张淑芳不服,提出上诉。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呼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今年7月29日,呼兰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张淑芳与萧红故居纪念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萧红故居纪念馆返还张购楼款4.6935万元,给付张利息。然而至今,张淑芳仍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钱。
9月8日,记者来到哈市呼兰区采访。据呼兰区萧红故居纪念馆的一位副馆长讲,此事是前任的一位馆长经手办的。至于抵给张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他们也说不清,但是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去还钱,他们是绝对还不起的。目前他们共欠40多个单位300多万元,根本无力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