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9月13日电 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应如何改变?日前,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切实搞好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了乡镇机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突出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县(市)与乡镇事权划分,做到权责一致;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分清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同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意见》规定,乡镇政府转变职能的重点是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适应为“三农”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形势要求,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乡镇党政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的变化和乡镇规模大小,可设置2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乡镇政府一律不设执法队伍。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或设置专职岗位承担。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收归乡镇政府,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设置由县(市)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最多不能超过3个(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由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到县(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也可以合并,实行资源共享,具体设置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职能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实行县(市)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县(市)为主。
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今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乡镇事业编制精简30%以上。坚决清退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精简,精简的编制由省收回。由于各乡镇情况不同,具体精简办法由县(市)确定。乡镇党政领导实行兼职和党政交叉任职。
要严格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今后5年内,乡镇不再增加机构和人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要按编制定人员、按编内实有人员发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凡超编配备人员和领导职数的,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组织部门不予承认和备案。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并乡镇工作。
在机构改革中,要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严格按照新核定的编制数分流超编人员,未超编单位不得再分流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直接进入机关工作。乡镇党政机构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教育)改革分流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发展等途径妥善安置。提前退休的享受原职级退休工资待遇,提前离岗休养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也可以用一次性补偿方式予以安置;学习培训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公费安排学习培训,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下派公职人员担任村干部的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领办参办企业人员,取消原行政工资,享受企业工资待遇,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自谋发展人员和其他分流人员,三年内带薪分流,三年后停薪脱钩,有关部门要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