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5日电 贷款担保人私刻他人名章并领走贷款,而贷款人声称不知道自己贷了款。2003年8月,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四名职工联名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单位,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自己”签的贷款合同无效,并返还被单位扣走的风险抵押金和工资2.86万元。今年6月18日,法院判决该贷款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9月9日,记者到佳木斯采访了这起贷款合同纠纷案。
声称被人冒名贷款
“从没在信用社贷过款,信用社却与我签了贷款合同。”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潘丽杰扳着指头一算,她如今因为这份贷款合同,已经被单位扣走了1万多元钱。
事情的发生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据潘丽杰介绍,2000年元旦,潘的同事王华找她借5000元钱买车,潘丽杰说自己没钱,王华称可以用潘丽杰的贷款指标向单位贷款。原来,1997年3月,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取每位职工5000元风险抵押金,到1999年,信用社出台一个内部政策,本单位职工可以凭风险抵押金收据在信用社贷款2万元。王华就是想用潘丽杰的贷款指标去贷款。
“我当时怎么也想不到王华能贷出款来,”潘丽杰说,“我们信用社每年到三四月份农民开春种地后,才开始办理贷款。平时很难申请到贷款指标。”王华最后还是从潘丽杰手里取走了风险抵押金收据,说去找信用社主任商量商量。但此后,王华再也没提过贷款的事。潘丽杰当时想,王华要走了抵押金收据也没用,如果她不去签字,王华也贷不出来款。
2000年9月,王华突然不上班了,潘丽杰当时并没有放在心上,但到年底,单位领导说潘丽杰贷了款,并且要扣她的风险抵押金。潘丽杰找出信贷部的合同查看,发现贷款人竟然是她自己,王华成了担保人,贷款数额为2万元。潘丽杰感到不可思议,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体,名章她没有见过,信用社也从来没有通知自己去取这笔贷款,但贷款却被办下来了,而且钱也被王华取走了。
被王华欺骗的职工还不只潘丽杰一个人。在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分理处工作的于洪告诉记者,王华曾以爱人下岗要买车、自己缺钱为由找她要风险抵押金收据贷5000元钱,当时她编个借口说收据丢了。2000年6月,王华又来找于洪,说她借了本单位另一名职工李月英的风险抵押金收据贷了款,现在李月英的孩子要上学需要用贷款指标,必须把李月英的风险抵押金收据换出来。于洪到这个时候才知道王华真的贷了款,但她以为只是给王华贷款做担保,王华只贷5000元钱,不会有多大的风险。在王华的请求下,于洪给王华写了一张收据丢失的经过。于洪万万没想到,就是这张白条子让她背上了还贷的沉重负担。
据了解,在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被骗的还有张桂芳、颜丹、王汉良、王爱丽等9人。王华拿着他们的风险抵押金收据共从信用社贷款21万元,王华是这些贷款人的“担保人”。
贷款“担保人”携款跑了
据很多受害者介绍,王华当初向他们借钱的时候,是说要买大客车。但记者在“潘丽杰的贷款合同书”上看到,贷款的用途是购木杆、农膜。
而从信用社的账目显示,2000年1月王华在担任储蓄专柜出纳员期间,大量动用信用社的备用周转金。1月7日,王华收款1.916万元,付款0.12万元,根本不用动用周转金,但王华当天借出周转金22万元;1月12日,王华收款5.09万元,付款1.976万元,但当天却借走周转金33万元;1月17日,王华收款2.6679万元,付款7.566万元,只需动用周转金5万元,但这一天王华分六次借走111万元。王华借钱都是白天借晚上还,这部分周转金借出去干什么了,由于王华突然出走,外人已经无从知晓。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淑玲主任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王华在2000年10月前后向她请假,后来就再也没上班。信用社的职工说,每年10月份以后,是信用社往回收贷款的时候,王华弄走了这么多钱还不上了,只好一走了之。
王华出走后,受骗职工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找不到王华,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就王华是否涉嫌犯罪下结论。
法院:贷款合同有效
据信用社的一位职工介绍,王华40多岁,在出走前是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专柜的出纳员,每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钱。
于洪等受害职工说,单位没有尽到贷款审核和贷后跟踪调查的责任,在“贷款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让“担保人”取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王华私下假借他们的名义与信用社签的贷款合同是无效的,信用社扣职工风险抵押金和工资更是无理的。
2003年8月18日,张桂芳、颜丹、于洪、潘丽杰等四位职工到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起诉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书中称,四位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王华虽然占有原告的风险抵押金收据,但原告没有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原、被告之间也没有签订质押担保协议,所以原告不承担债务。在贷款合同上,原告身份虽然是贷款人,但实际上原告本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委托他人签字盖章,贷款人没有从被告处取得分文贷款,所以贷款合同是无效的。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潘丽杰贷款合同”上所盖的名章不是潘丽杰平时所用的名章。
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答辩说,风险抵押金收据就是质押凭证,四位原告将风险抵押金收据交给王华,是一种授权行为。办理贷款业务的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李玉杰证实,发放贷款的时候,已经打电话通知贷款人了,贷款人没有反对由王华领走贷款。四位原告当庭否定了李玉杰的说法。
2004年6月18日,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四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原告将风险抵押金收据交给王华,是王华在被告处办理贷款的一种授权,所以王华以四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被告在四原告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扣款,不构成侵权。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当即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职工贷款可以“特殊”办理?
9月9日,潘丽杰等四位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贷款的时候需要直接向银行申请,借贷人要先进行贷前调查,查明贷款是否合法、安全,能否赢利,审批者要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签订合同时,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都要到场签字盖章。贷款后要跟踪调查贷款的使用。从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给王华办理的11笔贷款来看,全部违反了上述规定。
佳木斯市郊区松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张淑玲说,王华家比较困难,她要买大客车,大家都同意借钱给她,她也只好同意。王华有没有担保实力并不重要,关键是单位职工贷款还款有保证。她认为将买车写成买农用物资不是欺骗,信用社职工家属也可能去种地,但王华贷款干什么了她并不知道,信贷人员有没有调查她也不清楚。职工们将风险抵押金收据交给王华,表明他们同意王华去贷款,王华代他们去签字、盖章就没有问题。张淑玲主任说,王华和那些贷款人都是本单位的职工,信誉度比较高,签合同和发贷款的时候就没有要求都到场。该信用社张副主任说,王华的那笔贷款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但从信贷检查上没发现问题,也没有违规的地方。信用社成被告,主要是部分职工不说实话,昧了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