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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户居民不用交“大头钱” 哈尔滨供暖费收取出台新规
2004-09-30 05:41:3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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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0日电哈尔滨供暖费收取出台了新的规定,从29日起,哈市新进户居民不用再一次性交纳两年的供暖费,10月20日至第二年4月20日供暖期内进户的居民可以按实际用热月份交纳供暖费,只有10月20日之前进户的居民才需交纳一个取暖期的供暖费。这是记者从哈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了解,按哈市原来规定,进户前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两个供暖期的供暖费。供暖期以每年1月20日为界限,1月20日以前进户的(含1月20日),收取当年全额供暖费,1月20日以后进户的按当年供暖费的50%收取。

    针对1999年《通知》中对进户居民供暖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哈市物价局经营收费管理处蒋文彪处长介绍说,1999年公布这样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当时物业公司还属于起步阶段,而且截止到1999年,哈市供暖费用的整体收取情况不是很好,为使供暖企业资金充足如期供暖,哈市物价局制定了该《通知》,也是对负责供暖、办理进户的企业一种资金上的扶持。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该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很多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不太规范,一律收业主两年供暖费用;其次,有些开发企业为了能够收取全额的供暖费,就抢在1月20日之前让业主入住条件尚不健全的住宅,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业主与开发企业的矛盾;再次,一次性交两年的供暖费增加了一些进户居民的负担,由此产生的投诉近年来不断增加。

    随着近年来分户供暖工程的实施以及供暖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能够规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供暖费的收费行为,避免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收费,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轻居民负担,哈市物价局重新修改了《通知》中关于供暖费用收取的条款,规定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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