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限定日期及购物范围 “十一”返券购物遭遇“霸王条款”
2004-10-15 13:22:2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5日电 “十一”期间,很多商家都采取了购物返券促销活动,这些返券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大都是15日~30日之间。如今返券购物大限将至,消费者在使用返券购物时又遭遇了不小的麻烦。

    14日,哈市消费者马女士反映,“十一”期间她在哈市南岗区一商场购买某品牌服装赠送了100元代金券,当时她并没有注意该代金券的各项条款,只是看到截止日期是15日。于是她很匆忙地来到该代金券指定的另一家专卖店,由于该品牌服装价位都比较高,因此她想选购一款打特价的钱包。促销员告诉她钱包打三折后的价格为195元,当马女士挑选好一款后准备付款时却被告知,打折商品不能用代金券。此时马女士仔细看代金券上的条款时才发现,上面写着“本代金券不享受任何折扣,不得兑换现金”。

    一位促销员提示马女士可以选购价值低于100元的商品,但不能找零。这让马女士很气愤,因为当时赠送代金券时商家并没有提醒她返券购物有这么多限制。于是她决定再买一件正价的衣服,但当她找到要买的那个款式时,又被商家告知她想要的那种颜色没有。可马女士明明在该品牌专卖店的另一家店内看到了那种颜色的衣服,促销员态度蛮横地说:“那你就去那家店买吧,虽然是同一个品牌,但每家店的服装款式颜色都是不一样的。”

    都是一个品牌,怎么会经营不同的产品?据该店负责人讲,消费者使用代金券最终解释权在商家,所以用代金券购物必须按照商家指定的日期、范围,不能随意挑选。

    记者从哈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促销形式背后的所谓“最终解释权”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商家自定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商家在发生消费纠纷时,都无最终解释权。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对商品或服务的表示应充分、准确、明了,不得引人误解,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他们无权解释,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等执法部门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一般来说,凡是在促销海报上打出“最终解释权”字样的,其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很多商业猫腻。因此,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看清“优惠”的内容和条件;一旦落入“最终解释权”的圈套时,要寻求工商、消协等部门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隋洪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