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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引三方怀疑 佳木斯大学自行撤销司法鉴定
2004-10-10 09:36:5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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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佳木斯10月9日电9月6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市卫生局发出了一个撤销司法鉴定书的通知,其主要理由是技术条件及水平有限,无法按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为什么自己做出的司法鉴定随后自己又给撤销了呢?

    事件的起因是11岁少年吴广兴的死亡。两个月前,吴广兴来到一家诊所接受静点,在出现高热抽搐症状后被送往一家医院抢救。次日孩子自主呼吸停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部门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广兴的死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吴广兴系因生前患流行性出血热导致发热、出血、休克而死亡”。

    孩子的死因初定为“出血热”

    2004年7月2日16时20分许,吴广兴因发烧由母亲带领前往佳木斯市前进区航运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治。当时测体温为38.6℃,先后给予静点清开灵及磷霉素,19时测体温升至42℃,并伴有喷射样呕吐、抽搐,家属当即拨打“120”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儿科病房救治。该院以抽搐原因待查、上感收入院治疗,初步诊断怀疑为输液反应或脑炎、热惊厥。

    7月3日5时40分,患儿出现颜面及四肢末梢发绀,呼吸停止,瞳孔散大,转入ICU应用呼吸机抢救。11时20分,患儿针刺后部位出血不止,且在插胃管后流出大量血。7月4日2时30分,患儿突然鼻腔出血,鲜红色,四肢皮肤发花,咽苍白,周身可见大块的疹斑。3时30分,患儿死亡。临床确定诊断为上感,输液反应、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呼吸、循环衰竭。

    吴广兴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是由于诊所护士贺西兰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非法下处方静点,并导致输液反应使吴广兴死亡,因此投诉到佳木斯市卫生局。佳木斯市卫生局调查认为,贺西兰的行为属非法行医,对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吴广兴之死是否是由于贺西兰非法行医造成的并不明确,而且该过程中还涉及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因此佳木斯市卫生局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广兴的死因进行鉴定。

    8月18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结论:“吴广兴系因生前患流行性出血热导致发热、出血、休克而死亡。”

    死者家属:孩子死于输液反应

    吴广兴的母亲孙丽艳回忆说,当孩子点上第二组药不久,就出现浑身发抖、指甲发青等症状,体温高达41℃。她当时说:“快拔针吧,是不是过敏了?”可护士说不能拔针,又给静脉推注了地塞米松。这时,孩子双眼上翻、浑身抽搐,并且吐了护士一身,护士还是坚持点滴。孙丽艳认为,孩子就是死于输液反应,不可能是什么“流行性出血热”。

    吴广兴的伯母赵慧萍说,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她查阅了一些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的专业资料,觉得该事件疑点颇多。

    在死者家属提出质疑后,9月6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卫生局发出了撤销该司法鉴定书的通知。其主要理由是技术条件及水平有限,无法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但由于该中心已经完成了一些工作,故留取尸检及病理制片费用的50%%共2000元。

    医院:没有出血热症状

    9月27日,记者来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医务科,马科长听说吴广兴死于流行性出血热之后,第一反应是翻开病历找到“尿沉渣分析报告单”。这份报告是在7月3日10时01分、吴广兴已经失去自主呼吸之后做出的。马科长指着“尿素氮”一项说:“出血热最主要的损伤是在肾脏,但他的肾功并没有改变。”

    吴广兴在中心医院抢救时的主治医生是该院儿科的于昕。她表示,吴广兴入院时病情十分危重,他们考虑了所有的可能性,但出血热的症状一点都没有。患儿不但身上没有出血点,而且肾功也没有损害,就连患儿出现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之后肌苷还是正常的呢。

    诊所护士:未发生输液反应

    死者家属一直认为是由于诊所护士非法行医,并造成输液反应导致患儿死亡,“流行性出血热”的鉴定结论无疑洗清了贺西兰的嫌疑。但面对记者,诊所护士贺西兰同样认为这一鉴定结论很可疑。

    贺西兰说,她和吴家人已经相识多年,自己也十分喜欢吴广兴这个孩子,经常为他打针治病。对于卫生局对其非法行医所做的处罚,贺西兰表示认可,但她同时强调,吴广兴并未发生输液反应。

    贺西兰说,当天傍晚吴广兴点滴过程中一直高热,中间没有发生过输液反应的症状,后来抽搐应该是热惊厥。“我已经做了18年护士了,不可能看不出输液反应,抢救用的菲那根、肾上腺素、氧气什么的我这儿也都有。于情于理、出于人道、出于对孩子的感情,我都不可能眼看着输液反应不去救。”

    “我问心无愧,就等着最终的结论,如果是我的责任我绝不推托。”对于那份鉴定结论贺西兰表示,知道做出“流行性出血热”的鉴定后她和爱人上网查了很多资料,感觉怎么看都不像。“孩子死得很蹊跷,但不应该是出血热。”

    鉴定中心:尊重专家的意见

    这样一份当事三方都表示怀疑的鉴定结论,究竟是怎么做出来的呢?

    9月27日,记者见到了本鉴定的第一鉴定人,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盛延良副教授。

    在鉴定书中,写明鉴定结论是“结合临床资料经综合分析”得出的。但当记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询问为何出血热患者的许多早期症状和体征以及血、尿检查应体现的一些特征,在吴广兴的病历中显示均未出现时,盛延良表示,同一种疾病的症状,不同的人表现也有所不同,在司法医学鉴定中病历仅供参考。

    除去“仅供参考”的病历,记者发现鉴定的主要依据——病理结果也与相关资料中流行性出血热的病理特征有些不符。鉴定书中对肾脏病理的描述为“肾充血和出血,髓质区较重,肾小球未见异常改变。”当记者向盛延良求证出血热死者的肾小球是否应该有改变时,盛延良说:“应该有改变。”做出“流行性出血热”的结论,是“因为有上级专家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上级专家的意见”指的是哈尔滨某大学病理教研室主任的病理诊断结果。盛延良说,因为上级专家的意见非常明确,他们当时做出“流行性出血热”的鉴定结论是尊重专家的意见。但是,后来因为死者家属提出要撤销这一鉴定,而且家属提出要求补充“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原的检测”,他们做不了,所以就把鉴定撤销了。

    “我不该担当复核人”

    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陶富山教授是此次鉴定的复核人,他搞了52年的病理研究。面对吴广兴症状与出血热不符的质疑,陶教授表示病情有典型的也有不典型的,症状不都是100%%出现的。但从病程上来说,流行性出血热应该是先出血,然后休克、死亡,而吴广兴为什么是先休克,而后出血呢?陶教授说:“这些事问临床医生更好,因为我们是隔行。”

    据了解,陶富山教授没有参加吴广兴的尸检。他承认,按规定自己不该担任复核人,不过鉴定组非要让他看看片子,他也就看了看。吴广兴的片子他一直看了8个小时,看完后因为有些片子做得不行又重做,但他仍然不能拿出一个明确的诊断意见。

    陶教授说,哈市某大学的诊断意见拿回来之后,盛延良曾打电话让他去看一看,但因为他本身拿不出一个明确意见,因此就说:“我完全尊重哈市某大学的诊断,服从诊断就得了。”

    对于鉴定中心自行撤销鉴定结论的原因,盛延良说,首先是因为病理片子做得不太理想,其次是解剖材料观察得也不是十分全,更重要的是,他们自己确实也拿不出明确的诊断意见。

    据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有关人士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案件之前,就应该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受理,应该做好相应的人才准备,不能做到中途觉得不行,再找别的专家做。另外,即使找其他专家咨询,对于其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鉴定机构也要有自己的判断,并要为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据了解,在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撤销鉴定后,吴广兴的家人正在等待着二次鉴定。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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