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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部门详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新规
2004-10-10 14:32:3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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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10日电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国施行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第14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2764号)同时废止。那么,10月1日后,市民该如何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什么情形的违价行为市民可进行检举……对此,近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副处长宋国庆,他就该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问:本次国家有关部门决定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其原由是什么?

    答:重新修订《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法规的目的主要是: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中出现新的违规行为,所以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原法规进行了修订。

    问:按照《规定》,市民可以怎样举报?会不会有危险?

    答:市民可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举报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不署名举报,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哈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是12358。

    问:对于举报的问题,主要负责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问:举报人对办理有疑义的,怎么处理?

    答:按照《规定》,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价格举报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问:按照新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

    答: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是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是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是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是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十三是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等。

    问: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者,进行表彰吗?

    答: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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