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20日电 哈尔滨市日前出台有关办法,规定从11月起,财政不再担负事业单位新生退休费,所有市、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1月起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哈尔滨市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统筹基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
按照规定,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责22%,个人负责8%。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本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按新制度,财政不再负担退休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单位对新进工作人员按其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22%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2004年2月23日前已在册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承担的2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一次性足额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办理各项养老保险结算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本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调入行政机关或未参保单位且在该单位退休的,其本人可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员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新说法
本办法施行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分统筹内外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前,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再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计算的金额(分15年返还)按月加发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原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并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