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22日电 “城市供水应由最终用户水表计量和收费。最终用户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收费”。今天,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16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多年来,城市供水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供水引发的邻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百姓意见很大。《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实行按进户总水表计量和水价标准收费,进户总水表与单元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用户承担,暂无水表的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收费。
这一内容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相抵触,而且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供水单位与产权单位、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并导致物业企业与居民的矛盾,最终损害了广大百姓的利益。
为维护法制统一,解决百姓长期以来关注的矛盾焦点,更好地维护百姓利益,此次修订,该规定改为“城市供水应由最终用户水表计量和收费。最终用户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收费”。今后,市民就完全可以按照自家水表计量收费了,不用再额外承担费用。
用水是百姓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供水条例中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不合适。哈市未实行分户供水,供水企业采用停止供水的措施,往往不只针对未按时缴纳水费者,还牵连同单元或同楼的其他用户,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今后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外,都不应由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停水。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服务单位负责运送,偏远郊区和特殊情况除外。外地公民在本市死亡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
修改后的条例将“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地方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删去。
在本次修改的16部地方性法规中一些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行政许可事项均被删除。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宾馆(饭店)评定星级审核、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事项都已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