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9日电 放赌的向赌博的讨债,还在欠条上多加7000元钱。赌博的拒不还钱,放赌者竟将他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此欠据为无效证据,驳回了放赌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2月的一天,家住哈尔滨市城郊某村的孙某夫妻俩租了一台微型车,并组织起高某、李某等8人来到邻村赵家,由孙某夫妻放局抽红赌钱。很快,李某身上的几百元钱赌光了,但赌兴正浓的他就向孙某借了1000元钱,结果不但没翻本,反而又输了7000元。次日,李某给孙某出据了一张1000元的欠据,并找来参与赌博的乔某,让他在欠据上签字按手印做证人。到了还款日期,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拒不偿还。多次讨要无果下,孙某就在欠据上添上赌博当天李某又向其借款7000元的字样,并在乔某的名字前加了“保人”二字,并以二人债务到期后拒不还款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欠款,乔某负连带责任,并按要求给付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李某只承认写了一张1000元欠据,但7000元和保人一事他根本不知。乔某称他虽在欠据上签了字,但欠据上并没7000元的字样。法庭根据李某和乔某的要求,对欠条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欠据上“壹仟元整(1000元整)、李某”的字迹与其它内容字迹不是同一支笔同一时间一次性书写的。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为放赌抽红,组织多人参予赌博,在赌场上借钱形成的1000元欠据系赌资,用来追索欠款违背法律规定。孙某未经乔某同意在其名字前填上“保人”二字,属无效证据。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此案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780元。
判后,孙某不服向哈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孙某却未在二审程序中交付诉讼费。近日,经哈市中院裁定,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