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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改委详解国有职工解除关系后补偿金问题
2004-10-29 09:14:3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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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29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发改委获悉,转企改制后,事业单位的国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安置办法和标准日前敲定。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得到经济补偿金。哈尔滨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就该办法有关实施细则做了详解。

    领经济补偿金时工资咋算?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可参照职工工作年限,职工在原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职工平均工资按以下公式计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

    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单位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

    哪些情况可以算做工龄?

    职工有下列情况时,可计算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

    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工龄;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调入单位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工伤人员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对1至6级工伤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其中,5至6级工伤人员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对7至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5至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执行。

    患病或非工伤职工咋安置?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经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后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其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增加医疗补助费。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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