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9日电 三年前,哈尔滨市的王某无证驾驶出租车撞残环卫工人康晓清,由于王某没有赔偿能力,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公司二十辆出租车营运手续,准备将所得款项用于对环卫工人的赔偿,可由于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处一直没有按照联合公告予以强制变更,康晓清至今仍没有得到赔偿。
2001年10月18日,承包了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黑A98113号红色捷达出租车的石某将该车交与夜班司机靳某,靳某因家中有事便将该车交与无该车营运证的尹某驾驶营运。10月19日4时许,尹某擅自将该车交与无驾驶证的王某驾驶。王某驾驶该车行至南岗区南直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处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康晓清撞伤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康晓清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已构成一级伤残。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岗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尹某及朋友王某某、尹某某商量后,预谋让尹某顶替肇事者王某,并于2001年10月30日,尹某在王某某、尹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发现。2001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捕获,王某某、尹某某也在2001年12月29日被捕获。
经审,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尹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尹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赔偿康晓清经济损失43.1459万元 已先行给付人民币2.08万元 ;几名被告人及哈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王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4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
2004年1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公司二十三台出租车的营运手续归哈市佳运出租公司所有(其中三台车的营运手续属另案),拍卖款中的42.0935万元支付给康晓清。
为使裁决顺利执行,今年6月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哈尔滨市地税局道外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租汽车管理科在媒体刊登了联合公告,要求被拍卖营运手续的23台出租车车主在10日内携带出租车营运手续到哈市佳运出租公司办理营运手续变更登记事宜,逾期不予办理,原出租车辆的全套营运手续予以强制变更。
看到这个公告,康晓清认为盼了近三年的赔偿终于可以拿到手了,但时至今日,由于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处一直没有按照联合公告对这些车辆手续予以强制变更,康晓清至今仍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
2004年11月8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处,据管理科的陈科长介绍,发联合公告的事情他不清楚,但是单纯执行营运手续没办法做,这些出租车和手续不能分开,如果执行只能等到这些车辆合同到期,这些车的合同还有一年到两年的时间,到时就可以执行营运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