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2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顺利实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被个别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对不能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在年终考核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据了解,《暂行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不包括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是指为保证学校日常运转所必须支出的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方面,公用经费的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
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落实,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我省将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未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县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市(地)、县(市、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及时纠正和追缴,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如果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不落实、学校运转困难,或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我省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纠风办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从即日起,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情况举报制度,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451—53635441,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451—53642952,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451—53621787。上述部门将及时受理和解决基层学校或家长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