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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挪用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违规领导将被“一票否决”
2004-11-15 10:29: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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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5日电 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黑龙江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杂费收取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应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要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与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

    暂行办法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市(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市(地)、县(市、区)主要领导,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市(地)、县(市、区)政府,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市(地)、县(市、区)和”双高”普九县(市、区)。

    据了解,黑龙江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纠风办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费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并设立举报电话(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451-53635441,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451-53642952,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451-53621787)。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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