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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房屋登记规定 开发商不能再“一房二嫁”了
2004-11-19 10:15:4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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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1月19日电 新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日前由省人大最后审议修改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简化了有关办事程序,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登记等重要内容,明确了伪造产权证的法律责任。

    据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处副处长丁忠文介绍,首先,新条例简化了公证等办事程序。市民在办房屋产权登记时,往往因工作忙碌等原因委托代理人帮忙,按原条例规定,“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书。”新条例规定,只有在几种情形下才有必要公证。如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作为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所有房屋转让、抵押中,转让方和抵押方委托代理人的。在一般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代理委托书不必再经公证。

    第二,新条例中新增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内容,即商品房在尚未建成之时,预购人就可持商品房预购合同、有效证件进行产权登记,登记信息纳入计算机系统后,其他人再无法登记该商品房产权,先期从法律上确认了房屋产权,可避免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一女二嫁”,对预购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三,首次明确了伪造产权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原条例对于伪造产权证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负责罚没假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修改后的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中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假行为归于刑事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

    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1998年,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房屋子权属登记条例》,实施5年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产权登记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原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另外,2001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一些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程序的内容,哈尔滨市从2004年年初开始起草新条列,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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