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0日电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黑龙江省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该《规定》共分17条,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在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组织救助等条款。规定指出,因失职、渎职造成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殃及村屯、林场址、城镇、重要设施、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边境地区涉外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以及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都将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规定》中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可依据《行政监察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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