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4日电 三名女子拿着捡来的欠条到法院“讨债”,结果竟然赢了官司,当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时,这个人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上了法庭。目前,这起债务纠纷虽经区市两级检察院抗诉得到了纠正,但被告一直弄不清楚,这三名诬告自己的女子该不该被追究责任。
丢失的欠条成索债的依据
李风今年63岁,十多年前在牡丹江开了一间重庆火锅店,生意火暴。1997年,因为健康原因,李风将酒店歇业了。
2002年年初,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的法官突然找到李风,说是根据法院2001年的一份裁定要强制执行他的一处房产。李风糊涂了,自己什么时候被人告了?而且让他感到奇怪的是,他并不认识起诉他的三名原告。
东安区法院的这份2001年8月的民事判决书说,2001年7月30日,原告姜某、赵某、尹某到东安区法院起诉被告李风,要求李风偿还22558元欠款。三名原告声称在她们1998年承包金淳公司期间,陆续向李风经营的重庆大酒店供海鲜等产品,价值22558元。李风在2000年4月10日出具了欠条,后来三原告多次找李风索要,李风“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
记者在李风一案的卷宗里看到,当时,东安区法院没有找到被告,而是根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李风到庭诉讼。在被告未能到庭答辩的情况下,2001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风偿还22558元欠款。此后,姜某、赵某、尹某三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风的东安区房产。可这处房产的所有权实际不属于李风,于是法院强制执行李风位于西安区的房产,直到此时,李风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
两级检察院抗诉澄清事实
说起法院找不到被告的事,李风感到很气愤。他告诉记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人起诉了,所以更谈不上到庭答辩了。他以前经营的酒店确实在东安区,但1997年他离婚时这处房产已被判给了前妻,他真正的居住地在西安区。三名原告从东安区的一个居委会处开了一张“被告在此居住”的假证明,导致法院找不到被告。法院虽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告之被告,但不居住在东安区的被告是无法收到起诉书的。记者在卷宗里看到,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街道办事处西四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证实,从1990年起,李风一直在该居委会居住。
据了解,三名原告讨债的依据是李风写下的一张欠条。李风告诉记者,那张欠条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欠债经过是虚构的,债权人也不是三位原告。原来,李风以前开酒店时赊酒水欠下了两万多元钱,2000年4月10日,李风根据债权人胡某的要求,写了一张欠条。后来李风还钱的时候,胡某说欠条随手机包一起丢了,李风没太在意。记者在李风一案的卷宗里看到2002年6月20日胡某写的一份证明,胡某证实那张22558元的欠条是李风写给他的,2000年6月这张欠条与他的手机包一起丢失。
李风说,姜某、赵某、尹某的起诉书陈述的欠款经过是经不起推敲的。三名原告说她们在1998年承包金淳公司期间向他经营的酒店提供了价值22558元的水产品,可他的酒店在1997年就已经歇业了。
当李风知道自己成为被告的时候,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上诉时效已过。去年,东安区和牡丹江市两级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日前,经东安区法院再审,终于查清了这起虚假的债务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可起诉作假者
李风告诉记者,虽然最终他打赢了官司,但在这场莫名其妙的诉讼中他搭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总觉得三名原告应该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久霖律师认为,三名原告的行为还构不成犯罪。原告虽然虚构事实起诉被告,但还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去主张权利的,不属于诈骗,但原告弄虚作假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李律师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有价证券或财物,但如果那张欠条是原告自己捡来的,当原告企图凭欠条来索要“欠款”的时候,那就是不当得利。由于原告的诉讼,给被告造成了麻烦,并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支出,这部分费用被告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给予赔偿。(本文李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