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1月27日电黑龙江省高校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将有四大变化:首次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首次设立风险补偿金,毕业后还清贷款时间延长为6年。
这是25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共同制出台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新规定的。
据生活报报道,今年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最大的变化是采取集中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而往年则是各学校自己联系银行进行贷款事宜。26日起,该省将通过“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的方式确定经办黑龙江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以往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期限为4年,从今年开始大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可延长两年,即6年内还清贷款即可,该政策给予更多家庭贫困大学生一个就业后还贷的缓冲余地。同时,以往公办高校在校学生贷款利息50%由政府承担,50%由个人承担,而此次细则实施后公办高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同级财政部门100%承担。民办高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则要由所在民办高校100%承担。
此次实施细则中规定,黑龙江省首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据介绍,此项专项资金,是按“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一定比例建立的,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补偿。其中公办高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按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其余50%由贷款学生所在学校承担。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贷款的民办高校100%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