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30日电因返还国库券承兑款纠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将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奋斗营业部(以下简称奋斗营业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省高级法院在审理这起涉及农民利益案件过程中,行使释明权,依法主动向原告进行了举证指导,并经过深入细致工作,调取大量证据,使省社保局被骗的6906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了保护。
1998年10月至12月,省社保局先后六次在奋斗营业部用农保基金购买1998年国库券7906万元,并交由奋斗营业部代为保管。其中1000万元已于2000年7月兑付,其余6906万元于2000年10月至12月到期,至今未能兑付。于是,省社保局将奋斗营业部及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6906万元国库券承兑款及696.12万元利息,合计7602.12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639.47万元。
省法院民三庭在审理期间了解到,省社保局在奋斗营业部购买国库券所用的资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奋斗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己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处于关停状态,已无偿付能力。此笔购券款如果不能兑付,6906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将无法按时足额发放,极易引发农民大规模集体上访。
在省社保局没有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民三庭决定由合议庭依法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及举证指导。经合议庭指导,省社保局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交了调取证据及司法审计的申请。根据省社保局申请,合议庭向省纪检委、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调取了省社保局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投资到位和抽逃注册资金进行了司法审计,从而为判决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设立奋斗营业部和疏于监督管理所应负有的过错责任,及奋斗营业部不能清偿债务所负有的赔偿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省社保局于1998年10月至12月向奋斗营业部分五次购买国库券共计6906万元。另查明,1994年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办奋斗营业部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便向哈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哈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奋斗营业部为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办理国库券和其它国家债券的买进、卖出、发行、还本付息、转让等业务。直到被起诉时止,奋斗营业部仍未获得金融许可证,不具有经营国库券资格。
2004年2月19日,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奋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购买国库券款6906万元。同时,赔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利息损失1240余万元。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奋斗营业部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