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日电黑龙江省取消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两种价格管理形式,规定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2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据介绍,1998年,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联合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性文件。随着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个《暂行办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项目、二次加压供水、电梯运行费等一些内容上规定得不细、不全面,不利于广大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据悉,新《办法》除了取消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外,下放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管理权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管理,省里不再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
与此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新《办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例如对电子门、声控灯日常维修养护等都做了细化;规定电梯运行费由原来的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可以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也可以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收取。同时,明确了二次加压供水的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