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日电 认为物业合同的签订程序违法,一居民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交的钱得交。
2003年6月,五常市邮政局与森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003年至2004年度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书,9月,都某所在邮政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但住户都某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非法,拒交有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五常市邮政局签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至于物业公司与五常市邮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五常市邮政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在五常市建设局备案,具有签订合同主体资格,其产生的程序是否合法,只涉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都某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后,应履行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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