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日电(贾晋璇 记者 雷蕾)因物业公司对进户线联接点管理不善,致使一名17岁少年触电死亡。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95988元。
2003年7月1日晚8时许,家住哈尔滨市某小区17岁的小龙与其父范某一起散步,见自家楼上落了一群鸽子,便返回家中取来铁质秆子,登上楼顶抓鸽子。正玩得高兴,意外发生了,秆子碰到外墙铁质漏水管,小龙被电击倒死亡。
小龙触电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于当晚在事故现场发现,有一根2.5米长的细铁丝(建楼施工时留下的),一端搭在居民楼进户电缆与进户线的接头处,另一端垂悬于距外墙漏水管(金属薄铁板制成)10毫米处。哈尔滨市安全办与电业局的专业人员乘升降机近距离勘察,发现细铁丝垂悬端对应的“水漏子”表面有明显放电痕迹,用试电笔测量该端头有电,实测电压为55伏。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小龙系生前受电流作用死亡。悲痛欲绝的范某将物业公司、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它们对小龙的死承担责任,并赔偿各类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1998年3月25日,电业局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一份。由该公司的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电力设施维修和管理。物业公司对进户线联接点管理不善,造成小龙触电死亡,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判决物业公司给付范某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类费用合计95988元。
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中院。
哈中院认为,上诉人物业公司应对小龙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小龙死亡的补偿费计算给付的标准是十年还是二十年的问题,上诉人物业公司主张十年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而本案中小龙触电死亡属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补偿费应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而黑龙江省2003年城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标准为4192.4元,故原审判决对小龙死亡补偿费的数额确定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