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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道里新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一17岁少年触电身亡
2004-12-02 06:15: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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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日电因物业公司对进户线连接点管理不善,致使一名17岁少年触电身亡。1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95988元。

    2003年7月1日20时许,家住哈市道里区新建小区的17岁少年小龙正与其父范某一起散步,见自家楼上落了一群鸽子,便返回家中取来铁质“抄罗子”,登上楼顶抄鸽子。正玩得高兴时,意外发生了:“抄罗子”碰到外墙铁质漏水管,小龙被电击倒死亡。

    小龙触电事故发生后,哈市安全办与电业局的专业人员于当晚在事故现场发现,一根2.5米长的细铁丝?穴建楼施工时留下的?雪一端搭在居民楼进户电缆与进户线的接头处,另一端垂悬于距外墙漏水管?穴金属薄铁板制成?雪10毫米处。7月2日9时,哈市总工会、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哈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再次进入现场调查。该小区物业公司的领导、电工和电业局的技术人员再次对接头漏电处进行测试,实测电压为55伏。经省公安厅鉴定,小龙系生前受电流作用死亡。悲痛欲绝的范某将物业公司、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龙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各类损失。

    哈市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3月25日,电业局与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小区内的电力设施维修和管理由该开发公司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对进户线连接点管理不善,造成小龙触电死亡,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判决物业公司给付范某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类费用合计95988元。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市中院。今年12月1日,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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