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6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了解到,针对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编造虚假数据、妨碍普查人员工作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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