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7日电 近年来,新生婴儿被遗弃的事件屡有发生,人们在同情这些婴儿遭遇的同时,也纷纷谴责狠心的父母。
12月2日15时左右,哈尔滨市松北区交警大队交警巡逻时,在太阳岛路口发现一名奄奄一息的女婴,交警立即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医护人员惊讶地发现,这名女婴曾经在医院进行过治疗,一个小时之前刚刚出院。记者在医院查到的女婴住院记录上看到,这名女婴姓乔,家庭住址栏登记为呼兰区对青镇,于11月30日被送进儿童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早产及呼吸窘迫症。2日14时许,她的父亲乔某在放弃治疗一项签了字,将她抱离了医院。然而,出院不到一个小时,她就被父母扔在了路边,在她的身上,只放着一张写有出生日期的纸片。急救科主任医师李梅告诉记者:“这个孩子的病情并非不能治愈,只是她的父母自己放弃了继续治疗。”
记者从市儿童医院医务处了解到,从年初至今,她们已收治了近30名弃婴,平均每月2例。一位医护人员告诉记者,她们所收治的弃婴,大的有七、八个月,小的刚刚出生。这些婴儿多为女孩,大部分患有疾病,绝大多数弃婴被送来后根本找不到父母。即使找到了婴儿的父母,其父母也仍然坚持放弃治疗,直接将孩子带走了事。
对此,很多医护人员非常愤慨。他们认为:这些父母把婴儿遗弃,剥夺了孩子生存的权利,把责任直接推向社会,使存活下来的婴儿成为孤儿,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形成了恶性循环。
团省委青少年研究会张副会长说: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不论孩子健康与否,都应当不遗余力地照顾。生而不养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是极其恶劣的行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同时,张副会长对社会上出现的弃婴行为表示极大的义愤,呼吁社会各界对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强烈谴责。
黑龙江省天乐平律师事务所丁宁律师说: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是产生弃婴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使全社会对弃婴的问题重视起来,使人们意识到弃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才能减少遗弃行为的发生。
背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