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9日电近日,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席上不时发出小声议论:“明明是审判刑事案件,检察官怎么不断地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举证呢?”原来,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03年11月末至12月初,犯罪嫌疑人安某伙同孟某预谋后,多次窜至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草帽顶地段,将佳木斯电业局送电工区内正在运行的220千伏群木甲、乙线的5号、6号、7号铁塔塔材共计盗走117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3万元人民币。
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认为在此案中,国家利益受损较为严重,同时两被告又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遂责成公诉部门与民事行政部门共同办理此案,由刑事公诉人制作了刑事起诉书,由刑事附带民事公诉人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有期徒刑6年,并且共同赔偿由其盗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3万元。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20多年里,由于繁重的刑事诉讼任务、检察干警力量不足以及根深蒂固的“重刑轻民”观念影响,检察机关无暇顾及并忽视了对这一职能的行使。佳木斯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对内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整体优势,一举打破了过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局面。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