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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需到工商部门备案 物业开罚单无效
2004-12-09 11:00:5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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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9日电 “业主改变房屋结构,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处以罚款”——今年,这种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在对哈尔滨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中发现的。

    据介绍,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处罚权。而且《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物业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目前这种既无法律依据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已被工商管理部门纠正。

    据市工商局市场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含有格式条款的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物业管理、旅游等8大类10多种合同,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条例》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近300份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工商部门备案。

    在对备案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工商部门还发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物业合同时,把物业费的滞纳金定为每日按拖欠物业费1%的比例收取,而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每日收取最多不超过3‰,物业公司规定的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类似格式条款已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由于合同范围十分广泛,工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正在分门别类地进行。首先开始审查的是物业管理合同,其他合同,工商管理部门也将逐一审查,今后将逐步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从合同中剔除。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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