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1日电 对于暖气不暖、暖气过热、供热滞后和株连等问题,不少市民建议:签订供暖合同作“信誉卡”。
不达标应退款
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一户居民说,自己家居住的这一单元并不靠冷山,但家家厨房和卧室温差达4~5℃。安埠小区107栋1单元的一位女士说,家里有的屋温度14℃,有的甚至达不到12℃。
这些居民说,供暖单位承诺居民室温达到16℃,但家里温度并不达标。热既然是一种商品,就要按商品对待,供热单位是不是应该退钱?
搞株连到底是为哪般
还有一些市民反映说,由于一些住户不交包烧费、不交足包烧费,供暖单位就给居民楼停气或减少供热时间和供热量,导致正常交费居民跟着吃锅烙儿。
据有关部门介绍,哈市供热单位有近千家,但真正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不过百家。供热单位运营条件大多并不理想,用户欠费加之煤价上涨令其亏本经营,也就直接导致了供热不足和干脆断热。
可挨冻的居民说,在商场买东西,别人没付账,商家有权把自己付了账的商品也扣下吗?
签供热合同作保障
道外区礼化街109号楼去年用大锅炉供热时,居民家温度低。今年,这个楼实行了分户供暖,交热费前,住在1楼的邱先生提出想与供热单位签订“室内温度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供热单位应该给个说法”的供用热合同,但却被供热单位拒绝了。
据一些基层供暖分公司热费收缴人员介绍,像邱先生一样要求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的居民有不少。但供热单位表示,没有签订这个合同的义务,也没有达不到供热标准就给居民退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