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月17日电 实施分户供暖原本是为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可哈尔滨市的居民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在进户前一次性交纳了两年的供热费,当她想取消今年供热时,却被供热部门告知,要交纳35%的热消耗费,而且每年还要交150元钱的管线维护费。
三年前,李女士作为动迁回迁户在哈市道外区崇俭小区2号楼购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当时的要求,李女士在进户前一次性交纳两年的取暖费总计两千余元。后来她家搬到了南岗区,而且工作地点也在南岗区,所以李女士位于道外区的这套房子基本处在闲置中。李女士说,在今年供热收费之前,家人就曾到道外区供热公司咨询过,准备取消今年冬季的供热,但是被告知即便取消供热,也要交纳热费的35%,以及每年150元的供热管线维护费,而且当其准备恢复供热时,还可能要交滞纳金。李女士计算后发现,取消供热后自己仍要交纳600余元钱,而且数年后还要交不知道多少钱的滞纳金。无奈,李女士今年又交纳了1077.4元钱的取暖费。李女士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她认为,如今热是用钱来买的,既然它是一种商品,那么在商品交易时必然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而供热单位的这种硬性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针对李女士的质疑,记者来到哈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供热收费的权利已经移交到供热单位,供热费都是由居民直接将钱交给供热企业单位,他们只是宏观指导。而针对停止供热是否应该交纳热损耗费,该工作人员说,目前,我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只有1996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出现李女士这种情况时,只能由居民同供热单位协商解决。不过,该工作人员同时说,目前哈市供热单位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在居民提出停止供热后,仍要交纳不超过50%的热费。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即便居民不使用热,别的居民尤其是其左右、上下邻居的热也会传递过来,使得该居民家接受到热。而且如此一来,便加大了其他居民的热损耗,这必然导致供热部门热损耗增多,从而增加了供热企业的经济负担。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黑龙江省即将就供热及热费问题举行一次听证会,届时有关部门可能将李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作为一个问题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