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9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事厅了解到,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首次处理了7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其中,庭前调解成功2起,开庭调解成功1起,其余4起经开庭审理已结案。
据了解,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此实现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衔接,表明人事争议仲裁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黑龙江省于今年8月出台了《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居中裁决,简便快捷,机构独立,一级仲裁等特点。人事争议仲裁有利于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对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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