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尚志市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李万才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哈尔滨市《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实施后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的判决。那么,判刑能否破解困扰法院和当事人多年的执行难问题?
哈尔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极少
自法律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哈尔滨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极少。对此类涉嫌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执行难"。
我国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12月9日,黑龙江省尚志市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李万才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万才是尚志市个体业者,经营木材生意。2000年,李万才从缅甸进口了一批木材。王某听说李的手里有柞木,便找到李万才,提出想买。王某见李展示的木材材质与当地的柞木有很大差异,便不想再做这笔生意,但李坚称这是缅甸柞木,并出示一块加工后的板材。王被李说动,向李购进了一批木材。木材发往厂家后,无法加工成优质木板。王某要求退货,李不同意,二人产生纠纷,王遂将李万才诉至法院。
2000年7月25日,尚志法院受理了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根据王某的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查封令,对李万才家中堆放的31立方米木材予以查封。经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万才败诉。然而,李万才在哈市中院下发裁定书之前擅自将尚志法院查封的31立方米木材全部变卖。2003年3月6日,该案进入执行环节,由于李万才擅自变卖查封财物导致终审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才擅自变卖查封物,导致终审判决在执行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仍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表示积极履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万才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一年。
据了解,近期哈尔滨市将陆续有20余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交付审判。
《暂行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可被判刑
2004年9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草,经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协调,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旭民说,这次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出台"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解决过去在执行工作及司法实践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存在和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是有效打击妨害和抗拒执行,提高执结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执结,不仅给胜诉方带来了痛苦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出台"暂行规定"的目的就通过从快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效率,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一部分,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使社会和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都意识到强制执行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将以犯罪惩处。从而震慑败诉方自动履行义务,进而提高案件执结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维护法律尊严。
其次,"公、检、法"机关协调一致,合力解决"执行难"。通过联合发文,三机关明确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便于从快打击,为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是形成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共同关心,共同解决"执行难"。"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对当事人,也是对全社会一次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造成强烈的舆论导向,有利于在全社会中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可耻,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联合出台"暂行规定",就生动地证明了仅靠法院是解决不了"执行难"的,"暂行规定"是全社会携手共同解决"执行难"的一个范例和良好开端。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还有许多许多工作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帮助、协作、支持、配合法院克服"执行难",只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最终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
第四是提高执行队伍业务素质,进一步扭转形象,解决"执行难"。传统观念对执行工作的理论性和创造性重视不够,对执行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改造不够。执行人员运用法律、收集证据、依程序法操作的能力亟待提高,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有畏难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暂行规定"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业务能力提升过程,它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对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综合能力的一次锻炼和考验,是树立新的形象的一个契机,为彻底解决"执行难"做好了队伍和技术储备。
韩旭民说,在前一阶段打击妨害执行行为的活动基础上,将依法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活动,集中研究一批案件,情节严重的坚决向侦查机关移送,营造威慑氛围。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迅速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久拖不送。力争先采取司法拘留,然后移送;对没有拘留的也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执行机构仍将积极配合搜集、提供证据。同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移送后,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不论在侦查还是起诉环节,只要有财产线索,将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既打击犯罪,又促进执行。
专家: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包括法律意识淡薄、协助单位不配合、地方保护、领导干部干预执行等诸多方面。"执行难"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有多种因素,在解决"执行难"的时候,也需综合考虑。"执行难"不是单靠法院就能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法律意识淡薄。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少先说,执行中,被执行人躲帐很常见,有的有钱也不给。不但如此,有的还暴力抗法,持刀行凶,放狗追咬执行人员。香坊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玉林说,很多执行员、甚至女执行员都在执行过程中受过伤。
协助单位不配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执行局长韩振杰说,在扣划被执行人账款的时候,有的银行竟通知被执行单位。2000年,执行人员到工商银行一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在查询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上楼通知企业将钱转走。异地执行更难。张玉林说,一次去河南执行,当地法院帮助扣了一台车,但就是不给他们,想尽了办法才要了过来。
地方保护。一位法官说,1999年在哈尔滨一外县执行时,企业护厂队将执行员团团围住,警察持枪站岗,遭围困6小时。最近执行方式不得不做了一些调整,执行了就跑。而有的地方打着"优化经济环境"的旗号,设立"区重点企业"、"市重点企业",实际上是给了他们逃避执行的特权。
领导干部干预执行。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有的领导干部打电话、递条子说情让执行人员很难办。一位法官说:"省领导、市领导打电话,法官不可能没有压力。"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所助理研究员、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王积武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判决不是保险,执行也会有风险。当事人不但需树立起经营风险意识,还要有诉讼风险意识。
王积武说,法院提高干警的素质,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同时,应该加快执行立法,国家机关要带头执行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样才能逐步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