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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居民区内将禁开酒吧歌厅舞厅
2004-12-22 09:06: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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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22日电 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房屋装修,使用音响、乐器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今后可能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居民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等

    据悉,2001年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居住区内能否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经营项目以产生的噪声是否达到污染程度作为衡量标准。但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已不能有效保护居民利益,有的经营项目检测虽不超标,但其长时间、持续地、接近标准值的噪声、振动依然给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统计,近3年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案件10206起,约占环保信访总量的70%,其中涉及噪声的案件5061起,约占环保信访总量的50%。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如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机动车停车场及歌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不论其是否达到污染标准,在居民居住区内都禁止开办。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装修

    据了解,在大部分居民休息时间进行饮食娱乐、房屋装修、工程施工等活动产生噪声也是居民环保投诉的一个热点。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居住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和饮食服务业经营、房屋装修、室内及露天娱乐、工程施工等活动不得产生干扰他人生活的环境噪声,违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噪声揽客最多罚500元

    原《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噪声方法招揽顾客,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中缺少相应罚则。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该款的处罚规定,“使用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设立辐射污染设施需审批

    《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对“电磁辐射污染”问题进行规范,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立、开办产生烟尘、有害气体、污水、噪声、振动、辐射等的饮食、洗浴、娱乐、修理、加工、印刷等生产经营项目、设施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据了解,原《条例》未涉及电磁辐射污染这一内容。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等行业的迅猛发展,电磁辐射污染问题愈来愈引起市民的关注。国内其他城市已出现因居民居住区内设置发射电磁波的设施影响居民健康而引发纠纷的案件,环保部门也已将电磁辐射污染纳入环保监管和防治范畴。

    居住区内禁止排放恶臭味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企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行为。

    据介绍,原《条例》对居民居住区内排放“异味”污染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关于什么是“异味”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将“异味”修改为“恶臭”,增加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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