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6日电元旦将至,记者在哈市各大商场、超市看到前来购物的人络绎不绝,商家们也纷纷推出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促销活动,如赠券、免费服务、赠送礼品等。为了让消费者安全消费,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商家五大陷阱。
据省消协投诉部的负责人佟新介绍,商家促销主要有五大方法:
一是赠券。如“买100赠30,特例商品除外”,这是各商场假日常搞的促销活动,但大多时侯,商家送的这30元钱不能直接消费,必须满足商场规定的附加条件后,才能消费;或者干脆标出“特例品,恕不参加活动”。就这样,利用赠券活动,迫使消费者按照商场设置的方式循环购物。
二是奖品。有些商家在有奖促销活动中,将残次品或劣质品当奖品,赠给消费者,称“奖品是无偿赠送的,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有的则将“三无”产品、过期食品混在奖品中。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奖品时,常因质量问题造成烦恼。
三是免费。如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拍照等。这是商家的又一促销术,如消费者做免费美容,当进行到一半时,被告知这个产品不免费,那个产品要花钱,免费的只是服务,让人不得不掏钱。
四是超市不找零。有些超市规定微机收款不找零,一律“四舍五入”,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找到超市方时,工作人员往往以进入微机改动难、程序复杂等理由搪塞。
五是“最终解释权”。无论是商场搞打折、降价、赠券活动,还是饭店搞送优惠券活动,其背后,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常识作为参照对象,否则,借利用格式条款来获取“最终解释权”,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