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0日电(金钢 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工作全面展开。
通告规定,全市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与记分等事宜的指导、监督及相应业务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施行。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以下三种情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一是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应按期换证的;二是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记满12分的;三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
审验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期满换证。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医大一院、医大二院、省立医院、市立第一医院、市公安医院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到所辖区、县(市)交警大队或市交警支队驾驶员考验处的审验窗口申请换证,经审验合格,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二是静态审验。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后15日内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所辖区、县(市)交警大队或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设置的审验窗口,提交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出
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是动态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终止办理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业务,依照有关规定集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可领取本人的驾驶证。
审验地点设在市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和市区、县(市)交警大队分别设置驾驶员审验窗口。尚未设置的,可以到市交警支队考验处办理。对审验合格的将在机动车驾驶证微机档案中录入审验合格信息,不再签注审验合格章。驾驶人应保留好审验窗口出具的回执,但要注意的是期满换证和动态审验没有回执。
对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交警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交警还将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转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违法行为所在地区、县(市)交警大队或市交警支队考验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驾驶人经教育合格并领取受教育的凭证后,凭培训合格证明在2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接受科目一的考试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驾驶人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接受科目三的考试审验。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应领取考试合格证明,凭此证明到指定的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分值予以清除。考试不合格的,继续组织参加学习和进行考试。
对累积记分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采取登报公告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累积记分达到12分但拒不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教育培训和考试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为方便驾驶人查询,哈市交警支队近期将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及各区、县(市)交警大队也将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受理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咨询。
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是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二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以持个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到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审验窗口办理。
通告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除本人必参加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外,可以委托代理人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验业务和记分手续。受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委托文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