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31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将在高等学校及市(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这表明我省在依法治教、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省教育厅要求,从明年起,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高校还可建立校长法律专家咨询小组、法律顾问室等法制工作机构,学校法律顾问可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据介绍,今后法律顾问将履行以下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对高校重要项目进行必要的资调查,立项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风险预测及法律意见书;对高校科研生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许可、实施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参与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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