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月4日电日前,原哈尔滨市金星宾馆86名职工在哈市动力区法院领到了执行局法官为他们执行回的120万余元生活费、养老保险金。这是该院继2003年执行回40万元后,再次执行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拖欠原金星宾馆职工生活费、养老保险金诉讼案,使这些职工在企业股权转让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险仍然有保障。
原金星宾馆系1987年6月由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牧工商总公司)与哈尔滨市畜牧局(原名哈市农牧渔业局)共同出资设立。联营期限为20年,后由于经营亏损,金星宾馆与1998年7月停业,同年9月双方协议终止联营,哈市畜牧局拟将其在金星宾馆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牧工商总公司,由牧工商总公司出资购买。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进行交接工作中,遗漏了纪书阁等金星宾馆职工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问题,并且自1999年2月至2000年9月,未发给职工生活费。纪书阁等人为此向动力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生活费和养老保险金等。
动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转让合同有效,转让成立,牧工商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法院依法判决由牧工商总公司为纪书阁等职工缴纳1993年7月至2000年7月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824994.94元;2000年7月以后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其继续按国家规定标准为纪书阁等人缴纳;给付纪书阁等人1999年2月至2000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计人民币379894.10元,2000年7月后的职工生活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继续给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牧工商总公司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纪书阁等人申请执行。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动力区法院经过大量的工作,于2002年9月,为纪书阁等职工索回了1999年2月至2000年7月的养老金保险金、失业金和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的生活费计40余万元。此后,牧工商总公司仍未按年度继续支付上述款项。
去年以来,动力区法院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予以督办。2004年10月份,案件执行时机成熟,法院决定强制执行,遂派出执行员与法警于10月底去北京异地执行。执行人员对牧工商总公司负责人讲明法律规定,再次说明企业股权转让后,原金星宾馆数十名职工多年来的疾苦,敦促牧工商总公司立即履行义务,否则,依法强制执行。牧工商总公司最后同意给付2000年至2004年四年的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
领到盼望已久的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纪书阁等人乐了,他们对法院有力执行、积极维护职工利益的行动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