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5日电 哈尔滨市民冯某拿着朋友捡到的失主丢失的存折、证件后,多次打电话向失主索要2万元好处费,声称不给钱就将所捡物品扔掉。当冯某在拿到2万元好处费欲离开时被警方抓获。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的要挟在此案中没有给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强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刑事处罚范围,故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2004年7月25日清晨5时许,哈市南岗区居民冯某的朋友在中山路停车场捡到一个包,包内有存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医疗卡等物品,失主为王某。当日下午,朋友将此事告诉了冯某,并让其找失主要点好处费。同年7月28日至29日,冯某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好处费2万元,还声称不给钱就将存折、证件全部扔掉。因为丢失的东西很重要,王某同意给冯2万元,并约定好交付日期。同年7月29日9时30分,冯某在约定的南岗区北方剧场门前与王某见面,在收到2万元好处费后,将所有捡到的物品交还王某。冯某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同年9月6日,南岗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从他人手中得到捡来的失主的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原告人王某丢失的东西有存折、证件等物品,没有其他财物,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满足冯某的要求,冯某真的将东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损失也是微小的。敲诈勒索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务所有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依照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冯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