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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跑”2004年增多 相关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是主因
2005-01-06 10:30:0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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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月6日电 受新《道路安全法》“终身禁驾”等措施的约束,2004年5月1日后哈尔滨市交通肇事逃逸发案率有所下降,但却出现了“肇事后逃跑”问题。市交警支队肇事逃逸侦察科的科长王乐鸣告诉记者,这主要是由于社会救助机制未能建立、强制保险体制没有落实、“新法”前保险保额与现在的事故赔偿额比例严重失调造成的。

    据了解,前年市区共发生一般以上逃逸案件77起,造成55人死亡,24人受伤;去年共发生一般以上逃逸案件85起,致使54人死亡,31人受伤,在新交法“终身禁驾”等措施震慑下,发案率变化不大。但“五一”后却出现了新问题:现场逃逸案件减少,在交警办案过程中,因相关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致使部分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逃跑,且数量较多。

    据有关部门统计的结果显示,新法出台前,哈尔滨市发生亡人事故,肇事方须赔付死者当地人均生活标准10年所需的生活费,城市户口的死者约为4万至5万元,农村户口的不足3万元。但现在须赔付20年所需的生活费,一般在14万至15万元。5月1日前保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出事后,获赔金额上限仅为5万元,与所赔付金额相去甚远。

    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尽快完善和落实第三者责任险,且使其保险理赔额与“新交法”相适应,并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保证伤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使肇事者不再有过大的顾虑,才能将“肇事后逃跑”现象消灭在萌芽中,同时也能减少大量肇事逃逸案的发生。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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