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6日电(解娟 记者 雷蕾)1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诈骗案,律师孔庆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孔庆余,原系省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1972年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大专文化。
2002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将涉嫌诈骗犯罪的河北省秦皇岛市金星运输服务商社经理隋某某捕获并刑事拘留。12月1日,隋的副经理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当律师的被告人孔庆余。孔听完张某对案情的介绍,称隋的诈骗一案系经济纠纷,他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委有朋友,可以帮忙,能在数日内让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隋某某获释。孔在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后,于当日向张某等人索取人民币11万元。孔庆余为使收取的钱款合法化,又私自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隋某某的外甥辛某某签定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期限截止2002年12月30日,代理权限为会见、申诉、控告事项,但未写明收费的数额。
数日后,孔庆余以隋案太大了,得找省委书记的秘书帮忙为借口,让张某等人再给省委书记的秘书拿20万元。张某等人分别于同年12月15、27日,交给孔人民币5万元、15万元。
2003年2月27日,孔到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了已被批准逮捕的隋某某,事后孔未将隋已被批捕之事告知张某等人。同年6月,隋某某诈骗一案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发觉被孔庆余欺骗后,便让孔退款,孔推托、躲藏,后被张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孔所得31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孔庆余当庭辩解其收取的31万元是办案的代理费,并进行了代理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庆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孔庆余身为执业律师,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诈骗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又签定虚假的委托协议,掩盖其犯罪行为,规避法律制裁,且所得赃款均被挥霍,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孔庆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