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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 双方翻了 一律师所状告委托人
2005-01-10 11:00: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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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月10日电 本是合作打官司,可是官司没打起来,律师所与委托人却两次闹上法庭。

    官司赢了 双方翻了

    因涉嫌故意杀人案,2002年9月,在哈尔滨市打工的小冰(化名)被检察机关批捕。因涉及名誉权问题,小冰的父亲张某与顾德律师事务所签定“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张某不需交任何费用,官司由律师事务所出面打;官司胜诉,赔偿所得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官司败诉,前期涉及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起诉费等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然而这场官司打赢了,双方却翻脸了——律师事务所多次找张某要求兑现酬金,张某均表示赔偿款尚未到手。2004年3月,申请执行期限将到,该所律师康秀龙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张某的女儿早已于2003年8月将赔偿款拿走了。2004年6月,顾德律师事务所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作出调解,张某给付顾德律师事务所1500元。

    一波平息 一波再起

    在签“风险代理”协议前,张某还曾就小冰的辩护一事找到该所。按有关规定,重大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为1万元,考虑到张某家的实际困难,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张某支付委托费3000元。之后,经张某同意又加补充条款:如果小冰被判无罪,再加收委托费2000元,有效期至一审结束。后来,该案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小冰被无罪释放。结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加收的2000元上再次产生分歧。

    顾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当初的约定是案件审理的最终目的,而不是办案程序,只要达到了小冰最终没被判刑的实际效果,律师事务所就履行了约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律师曾多次调查取证,并与有关部门交换证据,最终才促成小冰被无罪释放的结果,按约定收费理所应当。

    而张某认为,找律师就是为打官司,况且约定合同有效期至一审结束,而此案实际上从来都没上过法庭,那么再按合同的约定收费就不应该。现在自己没再追讨当初交的3000元钱已经很讲人情了,如果律师事务所再索要另外的2000元钱,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人情上都说不过去。

    究竟孰是孰非?目前顾德律师事务所要再次状告张某,依法讨个答案。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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