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4日电 2004年10月28日,哈开发区龙福家园小区5号楼的居民张学坚在缴纳本供暖期热费时,被退回了上个供热期的10天热费。在那10天里,张学坚家的室温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16℃的最低室温。这成为哈市第一笔因室温不达标折价退还的热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因用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热费。”近日,连续住了数年冷屋子的市民于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四处碰壁。
住了数年冷屋子
于女士家位于南岗区花园街192号301室,该居民楼是1996年前后入户的,进户最初几年,虽然年年冬天都交纳热费,可是室内温度始终也不达标。2001年9月份,该居民楼的物业由过去的新发物业公司正式移交给花园物业公司管理,由于该楼供暖情况太差,该单元被纳入第一批分户改造计划。
2002年夏天,楼内各户进行了分户管线的改造。于女士本以为此后能住上暖屋子,可是没想到,到了供暖期,暖气还是不热,最热时室内也就达到十四五摄氏度。
到了2003年冬天,暖气还是不热,家里的孩子太小,每天一家三口人挤在一个房间内靠电暖气取暖。为了催费,物业公司曾给她家停了一周的气。为此,她找到有关部门,经调解,才开了栓。
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也先后两次到她家放水,放一会水,暖气热了,可是水门关了,暖气过一会就又凉了。放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说,冬天修不了,只能等到夏天才能修。
又到了2004年的供暖期,物业公司表示,不交费,就不开栓。于女士交纳了全年三千多元的热费。可是开栓后,暖气还是不热,最热时室内达到15℃,阴面的小屋变成了“保鲜室”,室内只有10℃左右。物业公司也派人来测过两次温度,每次各屋的室温均达不到16℃。
在多方投诉的情况下,维修人员来到该楼,为楼内居民改造管线,于女士邻居家改了管线后,室内温度达到了18℃。
温度公证四处碰壁
“明明一天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物业公司凭啥拖了三年,让居民受了三年冻?”于女士说。为此,她没让维修人员改她家的管线,她想要为受冻的三年讨个说法。
于是,于女士找到市公证处,想对室内温度进行公证,作为讨说法的证据。可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室内温度测量的相关标准和依据,因此温度公证做不了。在朋友的指点下,她又向区公证部门进行咨询,希望用“证据保全”来维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告诉她,要是想做证据保全,首先要买一个温度计,再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可随时到其室内测温,每次出现场的费用在千元左右。而且,出具的结果不能作为整个供暖期室温不达标的证据。
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室内温度如何测定,在哪个位置测、距离暖气的远近、供暖时测、还是停气时测温,都会影响温度的变化,因此公证处根本做不了。如果做证据保全,费用太高,几年来,咨询的多,却没人做。
供热法规滞后维权难
“拖欠2002年和2003年两年的热费,是有原因的。”于女士说,自入户以来,年年交费,年年挨冻,2001年,在不欠热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催费私自停了两个月的暖气,致使暖气管线被冻裂。
近几个月来,为了维护权益,于女士不知打了多少个电话,找过多少个部门。可是,对供热单位的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失,各部门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今花园物业想一改了之,并责令其补交欠费,如此做法于女士无法接受。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现有的供热体制,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市民不交热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供暖;停止供热或室温过低,市民更不交钱。那么,供热体制究竟该如何改?为此,2004年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哈尔滨举行。会上,市民、供热企业和供热管理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围绕最低室温标准、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还是按使用面积计收、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等问题各抒己见。
供暖关系到千家万户,市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真正维护供热企业、用热居民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