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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系统启动人民陪审员制 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同责
2005-02-01 07:00: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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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日电 1月31日,黑龙江省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部署。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走过7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制度一直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致使这项制度的执行丧失了广泛的群众性;一些人民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议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就必然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为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必须公正司法。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召开的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设置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要优先考虑文化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参与审判能力或德高望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师、知识分子等各种团体、组织的人员;作为多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比例;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等行业也应占相当的比例。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人选的科学、准确、客观,各基层法院要将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意见报省法院干部处审核并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同时会议明确要求,离退休的司法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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