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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电线杆时摔残 状告全体受益村民索赔偿
2005-02-04 13:40:3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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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4日电 1月19日中午,伊春市南岔区后山街上段村的一户居民房里,30岁的薛春山正艰难地从炕上仰起头来,吃着哥哥薛春清喂的饭菜,“已经5年多了,这一辈子他就只能在炕上躺着,好好的一个人,才30岁呀,这日子怎么熬哇!”薛春清忧郁地向记者说。

    事发时年仅25岁的薛春山身强力壮,正处着一个对象,而且要结婚了。但一场意外事故不仅使他当新郎的梦想成空,还改变了他的一生。1999年10月29日,村里的电线杆和线路老化,决定维修。当天,薛春山在攀上一根旧电线杆准备拆掉旧电线时,线杆突然从根部折断,薛春山从6米多高的空中摔下来,致高位截瘫。多方诊治无效后,他成了残疾。为了自身权益,他一纸诉状将村负责人、电工及部分村民告上了法庭。2002年4月20日,伊春市南岔区法院判定,村负责人、电工及部分村民赔偿薛春山造成的损失。村民不服,上诉到伊春市中级人法院,2003年3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村民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但至今,没有一户村民拿出赔偿款。

    村里维修电路线杆折断摔伤人

    1999年10月29日,对当时25岁的薛春山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据他介绍,上段村位于道路西侧的的线路和线杆已经老化,村里决定更换新电线和新线杆,费用由道路西侧的用电农户均摊。当时村里的负责人刘秉振和管电人员李朝月协商决定,道路西侧凡是用照明电的村民,每户出一名劳力维修安装。事发当天,刘秉振派出一伙人到山上拉新线杆,家里留一伙人和他一起负责拆除旧电线和旧线杆,薛春山恰好留下。管电人员李朝月当天因为家里有事,就把电工工具留到家里后出去了。

    薛春山说,当日早上,留在家里的人开始上线杆解线,然后把旧线杆连根拔掉。他没带电工脚蹬就攀上了一根电线杆,线杆大约有6米,当他解开最后一个线头时,不幸发生了,“电线杆由于使用年头太久,根部已经腐朽,根本承受不了一个人的力量,我就听旁边的人喊了一声:‘不好,线杆折了。’当时我就觉得脑袋忽悠一下子,然后和线杆一同倒在地上。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据薛春清介绍,当时他被分在拉运新线杆那组,弟弟受伤后,村民将薛春山抬到附近一户人家,随后派人通知他回来。当他赶到那户人家时,发现弟弟面色铁青,脑袋上有一个伤口正在流血,说话语气微弱,身体不敢动。随后,他组织人把弟弟送到伊春市第二医院救治。

    医治无效致残受益村民遭起诉

    经伊春市第二医院诊断,薛春山的颈椎骨折错位。由于受损部位比较严重,在伊春市第二医院住了20余天仍然没见好转。后来,他们又来到省城的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的诊断是,颈椎骨折,神经损伤。因为经济原因,薛春山在哈尔滨市治疗了几天,并买了一些药物后,回到南岔住院治疗。

    43天后,薛春山在家人的陪伴下再次来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复查,复查的结果让薛春山彻底绝望了:颈椎5到7节出现真空,四肢无肌力,二便失禁,高位截瘫。从哈尔滨市回来后,因为经济原因,薛春山决定不在医院住院,回到家中治疗。

    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忽然一下成了瘫痪在床,吃饭、大小便都需要人伺候的残疾人,薛春山一时无法承受这样残酷的事实,而他的父母更是终日以泪洗面。

    据薛春清介绍,事发前,薛春山和本村的一个姑娘处对象,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因为薛春山成了残疾人,两人的关系也随之告吹。

    薛春山说,在他住院期间,村里共29人为他家捐了2000多元钱,此后再也没人拿过钱。在薛家人看来,薛春山是为了全体村民用电才导致残疾的,村民应该赔偿他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2002年初,薛春山一纸诉状将村负责人刘秉振、电工李朝月及其他21户村民告上法庭。其中,薛春清作为受益人之一,也同样被弟弟起诉。

    村民:我们不应该出这笔赔偿金

    一名村民受伤,向全体村民索赔,村民显然无法接受,一时间议论纷纷。

    今年1月19日,记者在该村采访时,明显感觉到村民有“想法”。“用电我们花电费,说维修线路和电线杆,我们大伙集资,我们啥费也不差,他(薛春山)受伤,怎么还能让我们拿钱呢?即使拿,这笔钱也不应该我们承担。”一名叫薛少良的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2年3月20日和3月28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其中4户村民拒绝到庭应诉。

    在法庭上,身为被告人之一的刘秉振辩称:更换电线杆是所有用电村民的事,他当时没有委派谁上电线杆,只是每家出一个人。事发当天,薛春山没有带电工用具就攀上线杆,而且线杆已经腐化,他怕出事,不让薛春山上,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

    李朝月则在辩护中称,他并不是电工,是大家同意、村里推荐他管电的,他负责每月收电费和线路监护,坏了通知维修,每户每年给他25元钱。事发当天,刘秉振带领部分村民换杆,木杆历经很多年已经腐朽了,不坏也不可能换。薛春山已经是成年人,不懂业务又不懂安装知识,明知线杆腐朽,还逞能上杆,此损害后果完全是他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全体村民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余到庭的被告也都同意刘秉振、李朝月二人的意见。

    律师:村民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002年4月20日,南岔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薛春山在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的活动中受损害,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电线杆已经腐朽,不堪重负,却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刘秉振系村里负责人,李朝月系用电管理人员,二人对此次更换线杆活动指挥、管理不到位,对原告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受益户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刘秉振、李朝月每人承担12165.59元,其余被告各承担1158.63元。

    判决书下达后,村民不服,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初,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今年1月26日,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段接伟认为,本案中,薛春山接受村负责人的指令,攀上电线杆解电线,如符合本村或供电部门的特别约定即为合法合理,为了全村供电需要即为公共利益,因此,其人身受到损害,理应得到公平的补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的精神是相符的,即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由村民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符合事实与法律。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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