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9日电 哈尔滨市某高校总务处副科长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自己代为学校财务处收学生住宿抵押金和住宿费的职务便利,将31万余元的学生住宿费挪用为女儿经商。近日,南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将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于某在任哈市某高校总务处副科长期间,代为学校财务处收取学生住宿押金和住宿费共计31万余元,期间因为女儿做生意周转资金不够,多次向于某借钱,于某便将这笔款项一次次地挪用为女儿解燃眉之急,本想等女儿周转过来就将款还上,但没想到的是,这笔资金一直抽不出来。
2003年5月,学校在给毕业生返还入学时交的抵押金时,学校财务处发现少了31万余元,在调查中,于某向单位纪检部门投案自首,并且将挪用的钱款返还单位,同年7月于某被取消公职。2003年11月,于某自称自己有精神分裂症,挪用公款时神智不清,后经过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于某为反应性精神病,挪用公款时有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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