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2月22日电 一承包者在承包某单位宾馆和酒店时,与该单位达成协议,由该单位为承包者办理全部的经营手续。但是,履行合同时,因为该单位存在税务问题,承包者无法在税务部门购买到经营发票,于是便使用过期的发票,为此宾馆被查封。随后,该承包者停止了酒店的经营,并和该单位协商终止合同,双方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赔偿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该单位存在经营手续不完善,而承包者擅自停止酒店经营加大损失,判处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2002年4月,家住哈市南岗区的李某和黑龙江省某发展中心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自2002年4月至2005年4月,黑龙江省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将其所有的酒店和宾馆的一至三层以第一年27万元,此后每年递增1万元的价钱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在每次经营期满一年时,向发展中心支付第二年的承包费用,且在李某经营期间,发展中心无偿将宾馆四楼提供给李某使用,并由发展中心负责为李某办理酒店和宾馆的一切经营手续。合同期满后,李某投入的经营设备由李某自行处理,室内装修的墙面、地面附着物及门窗无偿归发展中心所有。
协议签订前,发展中心便将酒店、宾馆的各种营业证照交给了李某,可是自2001年11月起,发展中心的宾馆、酒店就一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于是税务机关将发展中心的宾馆、酒店变为非正常户管理。而且,宾馆的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有四本发票存根和宾馆的账目未交给税务机关审查,于是税务机关拒绝对宾馆再审批发票。直到2002年8月,发展中心向税务机关交纳了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的3000元罚款,李某才从税务机关购买到了三册旅店业发票。
2003年1月28日,李某将三册发票用完后,再次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但是,由于发展中心的宾馆原承包人还不能将四册发票存根及账目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次拒绝审批李某购买发票。李某多次找到发展中心,但发展中心也无法解决此事,于是李某在宾馆使用了过期的发票。2003年3月,李某经营的宾馆使用过期发票被旅客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将宾馆查封。为此,李某停止了宾馆及酒店的经营。
2003年10月15日,李某和发展中心经过协商解除了承包合同,由于合同提前终止,李某和发展中心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由于发展中心没有按照合同将酒店、宾馆的全部经营手续办理完毕,造成其使用过期发票宾馆被查封,和发展中心提前终止合同,宾馆、酒店装修后未能使用满三年,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展中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多次找到发展中心,但双为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随后李某将发展中心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和发展中心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展中心负责办理酒店、宾馆经营的一切手续,但在履行合同时发展中心却存在着不完善的行为。而李某在经营手续有瑕疵的情况下,一开始没有停止经营,说明双方的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能否履行的直接原因,且李某在宾馆被查封后,应主动接受查处,并继续履行合同,没有理由停止酒店的经营,致使损失加大。因此,李某和发展中心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于是判处,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由发展中心赔偿李某近24万元。双方对此判决不服,同时提出上诉。近日,经终审后,法院判处发展中心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
律师说案针对此案,黑龙江省闻名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明律师认为,产生此案纠纷的实质是李某和发展中心签订的合同罚则不明,以及两个经营项目使用同一合同,且没有对其中一个合同出现问题后另一个合同如何履行作出规定造成的。李某和发展中心签订的是酒店和宾馆两个经营项目,却使用了一个合同,于是就出现了酒店出现问题或宾馆出现问题以及酒店、宾馆同时出现问题后合同双方如何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况。而且,在合同出现问题后,对于装修等问题的罚则不明,有责任的却误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于是只能对簿公堂。因此,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尽的约定,尽可能不要有遗漏,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在合同中一定要详细注明,特别是罚则条款更要明确,赔偿的标准也一定要详细地注明。只有这样,当合同出现问题时,签订合同的双方才有据可依,并能根据合同解决问题。另外,王律师还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找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合同,防止漏洞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