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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被仿造六旬老汉法庭维权获赔3.5万
2005-02-24 14:00:4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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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4日电 因专利产品被仿造,穆棱市六旬老汉任宪武日前通过法律手段讨回经济损失3.5万。

    心血研制获专利

    1998年5月10日,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水平且已年近花甲的任宪武拿着他研究设计的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国家专利局依照《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后,1999年10月23日,任宪武设计的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8213950.0。同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任宪武的专利发布了授权公告。

    为维权状告同乡

    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任宪武开始生产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可是不久他就发现,同乡金玉修理部也生产起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2003年4月,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任宪武看到金玉修理部仍在生产销售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致使生产其专利产品的共和乡农具制造厂的销售额大幅下降。2004年4月,任宪武将金玉修理部负责人蔡金玉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

    保护专利判赔3.5万

    2004年5月27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任宪武的ZL98213950.0号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实用新型有效,应受保护。蔡金玉生产的多功能播种机体现了任宪武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任宪武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任宪武的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任宪武的经济损失。判决蔡金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任宪武ZL98213950.0号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蔡金玉赔偿任宪武经济损失3.5万元。

    蔡金玉对判决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蔡金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案

    针对此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杨红玉律师认为,任宪武持有精播锄草组合式多功能作业机专利证书,能够证明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范围,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蔡金玉生产的产品与被上诉人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是相同的,为了让蔡金玉停止侵犯专利的行为,任宪武曾申请牡丹江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事宜,而蔡金玉并没有因此停止侵权行为,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导致本案的发生。目前,公民和企业遇到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应该主动地出击,运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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