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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农民工利益的“护身符”
2005-03-14 10:39:2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牛显达 白杨 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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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3月14日电 劳动部门开展的“春风行动”为进城找工作的农民提供了方便,农民工却又面临着新的难题——如何与用工单位签订能保护自身利益的合同,免得辛苦忙一年,年底为讨工钱四处奔波。

  农民工吃尽口头协议苦

  3月2日,记者在道里区抚顺街人才市场碰到一名中年男子哭着从一家职介所中走出。记者上前询问,这位来自明水县的农民工姓孙,前不久在职介所找到一份出售灯具的工作,招工单位和孙某达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800至1000元,包食宿。可孙某工作后发现,除了卖灯具外,还要搬运灯具。一个月下来,招工单位只付给孙某500元工资,孙某与其理论,用工单位说:“工钱就是500元,爱干不干。”

  连日来,记者发现许多人有过类似的遭遇。其中一位山东威海来哈打工5年的李某对记者说:“用工单位欠了1000多元钱,就是不给。”记者问其为何当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他说:“你要提签订合同,人家不用你,爱干不干。”

  日前,记者以求职者身份参加道外区劳务招聘大集,应聘北环商城内一家配货站的搬运工,当问到有无劳动合同时,管理人员称,来这里干活的人都不签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帮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来自鸡西的张某在哈市一家水果批发市场打工,按合同先交50元抵押金,做搬运工,工资每个工作日期一结。当张某干了一天准备结算时,包工头却说每个工作日期指的是10天,张某与其理论,包工头变了脸:“爱干不干,不干走人。”他怕抵押金被扣,只能忍气吞声继续干下去,干到第4天时,张某实在挺不住了,向包工头索要4天的工资,包工头却以张某违背了10天工作期限的合同为由,拒付工资。张某找了许多部门,但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他只能干吃哑巴亏。

  家住呼兰的张某,在劳务市场找到一家酒店切墩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工资每月500元,并每月扣除50元作为抵押金,年底返还。当时急于找工作的张某只得接受了对方所拟的合同。不想干到半年,张家突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用人单位以他违约为由扣除了他半年抵押金。

  黑包工钻合同空子欺凌农民工

  3月5日下午2时许,记者对南岗、道里、道外等区劳务市场的农民工用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发现:许多农民工辛苦工作后,向包工头索要工钱时,包工头却不见踪影,农民工血汗钱付诸东流。

  湖北农民工张某说:“出门打工最怕遇到黑包工头,我就曾在一工地扛了7个月的水泥,可到年底结算时,包工头却跑了,让我无处讨工钱。”

  日前,道里区新农镇的农民杨某来本报反映,同村的黑包工头林某承包了位于果戈里大街一家商店的空调安装工程,他们口头约定工资2000元,工期25天。杨某和3名受雇的工人施工33天,期间林某找来亲属取代了杨某,并以杨某未按时交工和施工中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工钱,至今这笔工钱他也没要回。

  让用工单位与农民签订合法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春风行动”的一部分,随着“春风行动”的深入,劳动部门将打击治理侵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