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2日电 夺走18条生命的七台河“3·14”矿难,发生在一个被当地俗称为“五统一”的矿井,它名义上是国有矿,实际上是个人投资。该矿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私自开工生产,而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最终导致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黑龙江省副省长刘海生在事故现场会上痛心地说,“五统一”矿井由于产权不清,体制不顺,监管不严,已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
中青在线报道,所谓“五统一”矿井,是指坐落在国有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它们一般是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借用国有大矿的证照和名义,开采国有大矿中剩余的“边角料”。这些矿井规模较小,在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就有60个,鸡西矿业集团有24个,矿业集团对它们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全、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43号文件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矿生产许可证,以及在1997年1月1日之后在国有矿区范围内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些矿井比较“特殊”:它们有的是“三产”的矿办小井;有的是与国有大矿进行联营或者承包;有的是个人投资挂靠国有大矿。因此,在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时,作为对黑龙江的一种特殊政策,“五统一”矿井被保留了下来。
然而这种个人或集体投资、国有管理的体制造成了很多“后遗症”。七煤集团宣传部长崔顺利认为,小煤矿一方面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安全隐患多;另一方面采掘工艺差,资源浪费严重。
七煤集团法律事务处王晓灵将其称之为“怪现象”。“形式上是国有大矿,但实际上是个人或集体投资,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日前调解过一起纠纷。1998年,牡丹江铁路分局煤炭供销公司兴旺煤矿(以下简称兴旺煤矿,属集体产权)为七煤集团公司龙湖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分公司,属国有产权)建设了一个通风井,产权属于兴旺煤矿,但实际上归龙湖分公司管理。
据兴旺煤矿经理周玉林介绍,2001年6月,国家整顿小煤矿时,龙湖分公司下令该矿井停止生产,此时兴旺煤矿尚有200万元投资没有收回。经过协商,时任龙湖分公司的领导同意将该井收回,并补偿兴旺煤矿的损失,但最终却未兑现承诺。
2004年9月,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下达调解书,允许兴旺煤矿以原井口名称继续开采。但龙湖分公司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七台河仲裁委两次下达通知函督促仍无进展。
有关人士分析,这样的纠纷实在让国有大矿“头痛”。“让兴旺公司与龙湖分公司共建的矿井开采吧,安全问题就成了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国有大矿将承担法律责任。不让开采吧,经济上的补偿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目前,黑龙江省正在组织人力对七煤集团、鸡西矿业集团的“五统一”矿井、联通井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真正实行“五统一”,由大矿把它管起来。对产权关系不清的,进行界定、评估、协商,筹集资金,回购产权。对以个人产权为主,又处于井田边缘,不威胁大矿安全的矿井,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后,划转地方属地化管理。对井田范围内达不到“五统一”要求,威胁大矿安全的矿井,由矿业集团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