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3月30日电 因不服从城市执法人员管理而行凶的被告人李树生,近日,被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4年6月25日11时,伊春市南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程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在该市南岔区月牙湖早市场清理占道商贩,在此做生意的被告人李树生因不服从管理,烤饼摊床被程某等人没收,李树生便产生怨恨,冲进屋里拿出尖刀照着被害人程某的右背部、左背部及左前臂各刺一刀,之后又照张某的腹部、腰部各刺一刀,随后,在张某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照其左前胸猛刺一刀。经法医鉴定,程某右肺破裂、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张某腹部及后腰部创口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前胸创口构成轻微伤。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树生因不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持刀刺中执法人员要害部位,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树生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